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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讯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月至2011年11月间,被告人赵江苏、赵冬阳、赵松广共同或分别伙同赵某等人,在江苏省、山东省、浙江省、安徽省等地,采取解码器开锁、撬别车锁等手段窃取汽车共计100辆,并窃取车内现金8400元,盗窃财物共计价值14419286.15元。此外,2010年3月,被告人赵冬阳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先后分两次以低价收购鲁某等人窃取的瑞沃140型工程车、江淮牌货车、福田牌货车各一辆,共计价值3717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