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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实施名牌战略工作意见的通知

2018年3月15日  扬州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yzqbhs.com/
发布部门: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穗府办[2003]59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实施名牌战略工作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碰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经委反映。 
 
 
二○○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广州市实施名牌战略工作意见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大力推进我市实施名牌战略,提高我市企业产品的品牌形象、国际知名度和核心竞争力,优化我市产业结构,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增强我市经济发展后劲,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提出本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 
  名牌是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的商标、产品。名牌的实力和水平是企业科技水平、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综合体现,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名牌不仅可以带动一个企业的发展,同样也可以带动整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的腾飞。实施名牌战略,对于提高我市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企业整体素质,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产品结构、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优化、重组和升级,有效提高我市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企业为主体,以名牌为龙头,以市场为导向,以创新为动力,通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市场等手段,培育、发展、宣传、保护、扶持广州名牌,促进产品结构、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优化升级,提高我市商标、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增强我市经济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特别是提高我市产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推动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05年,以各行业龙头企业和大企业集团为重点,铸造一批广州名牌(著名商标),并形成若干个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的数量显著增加。到2010年,我市形成一批在国内具有明显市场竞争优势的广州名牌(著名商标),以及一批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家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商品,并形成一批拥有国际和国家级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 
  二、加强领导与组织协调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实施名牌战略的宏观指导。 
  广州市实施名牌战略联席会议是市政府实施名牌战略的领导和协调机构,由市政府领导主持,联席会议成员由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市经委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审定全市实施名牌战略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部署各成员单位实施名牌战略的各项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名牌战略工作的实施;拟定我市实施名牌战略和培育、发展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研究解决我市在实施名牌战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在联席会议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明确职责,加强分工与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名牌战略的实施。 
  (二)制定名牌战略发展目标,落实组织实施工作措施。 
  实施名牌战略是一个系统工程,也是一项紧迫而又长远的工作。要着眼于全局,立足于市场,实施企业和产品发展全方位、多层面的战略和战术,共同推进。广州市实施名牌战略联席会议要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我市发展名牌的总体目标。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制定实施名牌战略工作计划和战略措施。各区、县级市和有关部门也要从实际出发,把实施名牌战略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发展,积极做好推进实施名牌战略各项任务的组织落实工作。 
  (三)运用各种扶持政策,推动名牌战略实施。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发挥各自的优势,扶持和推动名牌产品企业的发展,市经委、科技局、商业局、旅游局、农业局、外经贸局等部门要把各项专项资金等资源的分配,向名牌企业倾斜。要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大中型名牌企业,通过联合重组、合资合作、股票上市、股权置换、债转股等多种方式加快名牌的创建;要鼓励企业以自有品牌出口,充分利用国家、省、市有关品牌出口的扶持和发展政策,促进企业加快开拓国际市场。要加快推进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设立专项奖励基金,以市政府的名义对获得国家、省、市名牌产品和驰(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奖励。 
  三、以企业为主体,加大引导和培育力度 
  (一)企业是创名牌的主体。 
  创名牌的基础在企业。要立足于企业的发展和提高综合竞争力,积极引导企业进一步增强品牌意识,充分认识创名牌的意义,把实施名牌战略摆上议事日程,全面分析自身创名牌工作的现状,以市场为导向,从企业的实际出发,按照“一品一策、一品一方案、一品一责任人”的原则,灵活运用品牌延伸战略、借船出海战略、优选集中战略、核心技术战略、商标战略、资本运营战略、OEM战略、品牌全球化战略等“八大战略”,落实实施方案及责任制,进一步创新品牌,提高质量,增创优势,以实施名牌战略进一步加快企业发展。 
  (二)做好创名牌的基础工作。 
  引导企业把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和完善企业管理作为创名牌的重要基础工作和根本途径。推动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进现代管理思想,采用先进管理方法,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品牌经营能力;鼓励企业积极采用科学质量管理方法,大力推行ISO9000等先进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并结合企业实际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方法,建立和完善质量改进的激励机制;建立健全科学先进的产品标准体系,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支持企业按照国际标准组织生产,研究和跨越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开拓国际市场,推进名牌产品企业的国际化进程。企业要积极采用科学的计量管理方法和先进的计量检测手段,完善计量检测体系。 
  (三)整合企业的品牌资源,提高市场竞争力。 
  商标在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中居于极其重要的地位,注册商标是名牌的通行证。商标是品牌的标志和名称。企业不仅要在国内注册,还要在国外主要出口国家及地区进行商标注册,同时,尽快以企业的名称或商标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域名。各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实现企业名称与商标名称的统一,在更高的层次上整合企业的品牌资源,巩固和强化自己的品牌,充分利用名牌的无形资产,提高市场知名度,提高市场竞争力。 
  四、以优质服务为支撑,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搞好行业协会的双向服务,大力培育实施名牌战略服务体系。在新的形势下行业协会要树立全社会管理的观念,把工作延伸到社会全行业,把实施名牌战略作为行业协会日常工作内容,为全社会、全行业实施名牌战略提供全方位服务,以整个行业的力量打造行业品牌,带动一大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发展。为此,要以做好“双向”服务工作为重点,在企业与政府之间承担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以专业化、市场化为原则,培育以品牌宣传、名牌产品推介、资金融通、技术咨询、标准制定、质量检测、人才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服务体系,大力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为广州名牌产品的创立、发展、壮大提供多层次、多功能、多渠道的服务。 
  (二)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 
  市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和协调电台、电视台、报纸、刊物等新闻媒体,发挥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广泛宣传有关政策和信息,推动名牌战略的实施,指导和帮助企业做好品牌宣传策划,扩大广州名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引导群众识别和抵制假冒伪劣产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设立广州名牌专栏,重点介绍名牌战略、名牌产品、名牌政策、名牌信息、名牌企业网站,集中宣传、推广我市名牌。 
  (三)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实施名牌战略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维护经济秩序是政府推进名牌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要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合作,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针对重点问题,依法严打,标本兼治,坚决纠正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从根源上杜绝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发生。质监、工商、药监、卫生、农业、商业、知识产权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能分工,进一步完善统一的打假协调机制,严厉打击各种假冒名牌产品的行为和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加大对商标和名牌的保护力度,为企业推进名牌战略建立一个良好、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五、以规范管理为核心,做好名牌的评价认定工作 
  (一)完善对名牌的评价认定工作。 
  工商、质监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和市的评价标准与认定办法,进一步做好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的推荐工作和广州市著名商标、广州市名牌产品的评价认定工作。按广州市实施名牌战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分工要求,有关单位要积极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广州市著名商标、广州市名牌产品的评价认定体系,力求使对名牌的评价与认定能够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加强企业的质量、技术和管理工作,发挥引导和示范作用。名牌的评价认定要坚持企业自愿申报、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市场评价为主的原则、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和动态评价、不搞终身制的原则。 
  (二)建立健全名牌保护机制。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进一步加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力度,依法查处、取缔和关闭技术工艺落后、质量低下的产品和企业。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能制定有关规定,加大对商标和名牌的保护力度。 
  (三)加强名牌管理,维护名牌形象。 
  对名牌及著名商标进行跟踪动态管理,强化名牌评定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名牌和著名商标的声誉与价值。对严重违反市场竞争规则以及出现其他重大违规问题的,按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取消其广州名牌和著名商标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六、以名牌效应为动力,提高产业和地区竞争力 
  (一)扶持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生产企业。 
  鼓励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生产企业通过多种途径做大做强,迅速成为行业龙头,发挥带动作用。要以品牌和资产为纽带,加快资产重组和生产要素整合步伐,支持拥有名牌称号或著名商标的企业建立多元化的产权结构,与国际大企业合资合作,吸引战略投资者加盟。支持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开展资本经营,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名牌的金融服务,推动银企合作。 
  (二)依托广州名牌,加快优化我市产业结构。 
  利用名牌产品生产企业掌握的资金、技术和市场优势,引导中小企业为大企业配套,并向“高、精、尖、专”方向发展,形成大、中、小企业有机结合、专业分工的企业组织结构。引导拥有名牌或著名商标的企业进入我市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产业,发挥名牌的带动作用,促进社会资源向优势产品、优势产业和重点发展领域配置,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通过名牌生产企业在产业链中的核心作用,进一步改造提高传统支柱产业,提高我市支柱产业和重要行业的产业化组织程度。 
  (三)运用名牌效应,构筑我市的区域品牌和行业品牌凝聚力。 
  在打造和推介广州名牌的过程中,有意识地树立我市产品、行业和地区的良好整体形象。要通过市场化和社会化方式运作,充分利用名牌效应,促进形成产品、企业品牌与区域行业品牌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不断提升产品、企业、行业和地区的知名度,加快我市各地特色经济的发展,提高对国内外技术、资本等资源的凝聚力和吸引力,使广州名牌和著名商标对全市经济的发展产生更大作用。 
  附件: 
  1广州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2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 
 
  附件1 
 
 
广州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加强对广州市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广州市名牌产品的评价,推进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引导和支持企业创名牌,提高我市产品质量水平,增强我市产品的知名度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及《广州市实施名牌战略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州市名牌产品是指由本市企业组织生产、拥有自主品牌和知识产权、实物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量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较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   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社会中介机构为主体,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 

    第四条   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由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负责,在广州市实施名牌战略联席会议的统一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由市质监局、市经委、市计委、市外经贸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研究室、市商业局、市农业局、市地税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药监局、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旅游局、市统计局、市工业经济联合会、市消费者委员会、市质量管理协会、市质量检验协会、市标准化协会、市计量学会等市直部门和有关社团、专家等组成,负责拟订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和评价实施细则(包括工业类、农业类等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负责对名牌产品实施监督、管理。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主要负责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的组织、协调、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   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每年依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个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方案,报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进行具体评价工作。提交评价报告后,评价工作结束,各专业委员会自动解散。 

    第八条   各区、县级市质监分局在各自行政区域内负责广州市名牌产品的申报、推荐工作。 

    第九条   各区、县级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相关类别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广州市名牌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由本市企业生产,申报产品正式批量生产时间不少于三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实物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技术含量较高;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市内同类产品前列; 
  (三)企业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居市内同行业前列,近三年内企业经济发展稳定; 
  (四)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五)产品按照具有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保证能力;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近三年内未被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企业质量、卫生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 
  (六)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顾客)满意程度较高。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广州市名牌产品称号: 
  (一)使用无知识产权的国(境)外商标的; 
  (二)列入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三)近三年内,有被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出产品质量问题、出口产品有检验不合格记录或因重大质量问题遭索赔的; 
  (四)近三年内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五)产品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被他人侵犯其知识产权的情形除外); 
  (六)近三年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受到群众投诉污染扰民和受环境行政处罚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二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并以自主知识产权和采用国际标准为主要参考指标。 

    第十三条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资产损益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作为主要参考指标。 

    第十四条   不同产品评价方案的制定、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确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 申报和评价程序 
 

    第十五条   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第一季度由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公布开展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产品目录及受理广州市名牌产品申请的开始和截止日期。 

    第十六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广州市名牌产品申请表》,按评价实施细则规定的申报条件要求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各区、县级市质监分局。 

    第十七条   各区、县级市质监分局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应当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上报;材料不全的,应明确告知企业所缺材料,退回企业补充。各区、县级市质监分局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符合条件的材料统一报送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区、县级市质监分局的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及其申请材料分送相应的专业委员会。 

    第十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按照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产品评价方案对申请产品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向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本专业的广州市名牌产品建议名单。 

    第二十条   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办公室将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汇总后,提交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确定广州市名牌产品初选名单。 

    第二十一条   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将审议确定的初选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在一定限期内征求社会意见。 

    第二十二条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的名单再次提交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审议、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三条   以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的名义授予“广州市名牌产品”称号,颁发广州市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广州市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从颁证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企业可以重新申请。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广州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广州市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广州市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名优产品范围。广州市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合执法部门做好产品真假鉴别工作。 

    关联法规:    

    第二十六条   获得广州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可优先推荐参加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的评选。 

    第二十七条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广州市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卫生、安全等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产品质量波动较大、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遭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企业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等,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由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广州市名牌产品称号。对暂停该称号的企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可向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申请复审,若复审合格,企业可继续使用广州市名牌产品称号;若复审不合格,由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撤销该产品的广州市名牌产品称号,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广州市名牌产品标志属质量标志。广州市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广州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伪造、冒用广州市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广州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广州市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广州市名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违者,依法查处。 

    关联法规:        

    第二十九条   参与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广州市名牌产品称号者,一律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在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的广州市名牌产品申请。 

    第三十一条   除按本办法规定的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广州市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广州市实施名牌战略联席会议通过,由广州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工作,强化著名商标的保护,引导企业实施广州商标发展战略,争创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广州市著名商标,是指在广州市具有较高市场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是广州市商标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不限额、不分企业性质、不收费的原则。 

    第五条   著名商标认定实行集中认定和个案认定相结合,以集中认定为主。 

    第六条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认定和管理著名商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著名商标的认定 
 

    第七条   著名商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国内注册商标或外国企业(含自然人)在中国注册并许可广州市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商标; 
  (二)商标持续使用三年以上; 
  (三)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质量优良,并保持稳定; 
  (五)商标所有人拥有良好的信誉,具备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近三年在工商行政管理、税收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行为。 

    第八条   认定著名商标,还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一)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利润、税收等)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且发展良好; 
  (二)商标宣传面大、覆盖地域广; 
  (三)商标在较多国家(地区)注册或使用; 
  (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出口量较大; 
  (五)“老字号”企业长期使用的主要商标; 
  (六)近三年获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名牌产品的商标; 
  (七)高新技术商品上使用的商标; 
  (八)获认定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使用的商标。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商标所有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登记证、自然人身份证的原件); 
  (二)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如有变更、续展、转让的,还须提交国家商标局出具的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原件; 
  (三)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 
  (四)申请人近三年的商品年销售量、营业额的情况(须提交企业财务报表); 
  (五)商标使用的商品近三年的年销售量、营业额的证明材料(须提供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原件); 
  (六)该商标申请认定的商品近三年广告发布情况的证明材料; 
  (七)该商标申请认定的商品销售区域(含境外)的证明材料; 
  (八)市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商标使用商品主要经济指标的同行业排名证明; 
  (九)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获奖情况的证明; 
  (十)市工商局认为应当提交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市工商局自收到申请人申报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市工商局对已受理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在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 

    第十二条   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征询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三条   市工商局对初审予以认定的商标在《广州日报》公示。 

    第十四条   经认定为著名商标的,由市工商局在《广州日报》上发布认定公告,并核发证书。不予认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告知不认定的主要理由及依据,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刊登著名商标公告及制作证书、牌匾的费用由获认定为著名商标的申请人负责。 

    第十六条   著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自认定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可申请延续。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七条   有效期满需保留“广州市著名商标”的,应当于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的提起和审查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十八条   获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的,市工商局向省工商局推荐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获认定为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商标,自然为广州市著名商标。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与著名商标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在认定和保护著名商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以上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著名商标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市工商局依托经济户口管理系统和企业信用监督网络,对著名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监控,进行信用累计,实行诚信公示,促进和规范著名商标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著名商标的所有人,应当依法使用商标和加强商标管理、保护,提高商品质量,自觉维护著名商标的信誉。 

    第二十二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该著名商标认定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等载体上使用“广州市著名商标”的文字及其标志。未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等载体上使用“广州市著名商标”的字样或标志。 

    第二十三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申请转让其著名商标的,应当报市工商局批准。 

    第二十四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变更其商标注册及企业注册登记事项或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标的,应当自核准变更或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工商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著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著名商标的; 
  (二)使用著名商标超出该商标认定的商品使用范围,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出仍不予改正的; 
  (三)使用著名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四)转让著名商标不按本办法办理审批手续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商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广州市工商局注销其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一)著名商标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著名商标所有人死亡或者终止的。 

    第二十七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违反本规定第 三十条规定被撤销著名商标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受理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 
 
 
第四章 著名商标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   著名商标是企业的重要知识产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对著名商标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著名商标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受下列保护: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犯著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随时投诉,随时受理,随时发现,随时查处。 
  (二)著名商标认定使用的商品视为“知名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保护。 
  (三)自著名商标认定之日起,在其有效期内,他人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登记,属同行业的,企业注册登记主管机关不予受理;虽不同行业,但足以引起公众误认或者暗示其与著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并可能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企业注册登记主管机关不予受理。著名商标所有人对认定后核准的与其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字号,可以向企业注册登记主管机关提出变更该企业名称字号的请求。企业注册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争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著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抄告全国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五)著名商标的合法权益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遭受严重侵害的,可以向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帮助,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提供帮助。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