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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诉讼能转为非羁押诉讼吗?哪些人可以监视居住?

2021年5月11日  扬州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yzqbhs.com/

 陈峰律师,扬州取保候审律师,现执业于江苏大扬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羁押诉讼能转为非羁押诉讼吗?

  在我国,羁押基本上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羁押又称逮捕,在刑事诉讼中,满足逮捕条件的,可以提请检察院批准,将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但是如果有法定情形的,可以变更、撤销或者解除逮捕,转为非羁押诉讼。也就是说在一定条件下,羁押诉讼能转为非羁押诉讼的,具体如下:


  可以变更或解除逮捕的情形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司法机关可以将逮捕予以变更或解除:


  1.患有严重疾病的。


  2.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结的。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对逮捕超过法定期限的,下列人员依法有权要求解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


  对逮捕超过法定期限而要求解除的,依法应向原批准、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原批准、决定的机关经过审查,对于查明逮捕确实超过法定期限的,有义务尽快纠正,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应当变更、撤销或解除逮捕的情形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将逮捕予以变更、撤销或解除:


  1.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3.不符合逮捕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委托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决定机关应当将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书或者释放通知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应当变更为逮捕的情形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改为逮捕:


  1.已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57条规定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被监视居住人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的义务,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


  2.应当逮捕但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而未予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公安司法机关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的,应当通知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


  羁押又称逮捕,在刑事诉讼中,满足逮捕条件的,可以提请检察院批准,将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但是如果有法定情形的,可以变更、撤销或者解除逮捕,转为非羁押诉讼。



哪些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哪些人可以监视居住


  凡具有下列八种情况之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可见,凡是可以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必定也可以监视居住,但是不是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上列八种情况之一,便可以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这两种强制措施中随意选用一种。


  二、监视居住期间违规的会被逮捕吗


  刑诉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刑诉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诉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五项;要求是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种纪律约束,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只有对于刑诉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的情形,也即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被采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违反刑诉法第五十七条;五项;规定情节严重,才能予以逮捕。


  而对于刑诉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情形,也即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而被采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即使在被采取监视居住期间严重违反有关规定,也不能逮捕,否则有悖刑诉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证据标准。


  对刑诉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正确理解应当是: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符合逮捕条件的,予以逮捕。